红山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5-04-15浏览: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山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教学设施、宿舍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学院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在学院实施的教学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所场地、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依照本规定对学院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第九条 具体分工原则:

(一)办公室:负责全院安全保障体系,协调危机处理应急系统。确保体育教学、后勤服务、医疗、图书、超市等部门的工作安全、有序。

(二)学生: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的安全保障以及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工作;负责学生宿舍的监管工作,确保学生宿舍内不发生重大伤害事故。

(三)保卫:负责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政保安全,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治安管理、消防等安全。同时负责对兄弟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工作。

后勤处:负责学院教学、行政、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雷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负责学院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

教务:负责学院教学、实验实践课程用的各类电子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交通安全教育。

消防安全教育。

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防盗、防骗、防人身伤害教育。

用电安全教育。

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行政、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和日常生活中。将放假前和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自伤、自残和他伤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校内工程队或外来培训班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院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红山学院安全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相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坚持在生活服务中心公寓楼一线设置步行道路区域。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如限速、禁鸣、单行道等。

(三)在事故易发地段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反光凸面镜等,清除遮挡驾驶员视线的绿化。

(五)严格日常管理:门卫要切实履行门卫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门卫规章制度履行管理工作,外来机动车辆要报备并登记。交通高峰时段,在生活服务中心公寓楼一线路口分别进行交通管制,确保学生上下课高峰时段的交通安全。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后勤处、保卫处备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进行,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配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交通安全的隐患(如窨井盖缺失、坑道、路灯缺损等)。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红山学院食堂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以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教室、机房、图书馆、生活服务中心、学生宿舍、超市、鹿鸣剧场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统一由保卫配置,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使用保管),保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晚自习、各类第二课堂活动)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九条 保卫是学院负责消防安全的专职部门。负责对学院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拟定防火等级。

第七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筑、使用及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后勤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尤其是在冬季大雪之后),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等)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凡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设备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设备、运动场馆、体育器械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第二课堂、文体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做出预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的地方参加实习、实践、考试、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领导(人数多和路程远的要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外出前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配备足够的带队老师。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能落实的地方,禁止组织学生前往。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校外旅游、探险活动要做到及时发现、正确引导、提前干预,出于安全角度的考虑,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类似的自发性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使用、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驾驶员,严禁超载运行。如遇到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按照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七条 凡在校园、礼堂、食堂、教室、运动场、鹿鸣剧场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或比赛等第二课堂活动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九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检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院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新生军训、体育课教学等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新生军训、体育课教学内容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或个体的特点以及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军训、体育竞赛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提前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在得到他们的同意谅解后,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院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照南财大的一贯做法)。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由校医务所指派卫生技术人员负责实施和现场指导,确保安全。

第十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部门应坚持昼夜值班制度,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院领导应轮流值班。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打架斗殴、盗窃等治安事件从速处理;对外来村民的滋扰行为,保卫要带领保安队员予以坚决制止、清理工作,确保校园内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确保上级领导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校园,要在门卫室填写会客单,现场与被访人员联系确认无误后,门卫予以放行。会客结束外来人员离开校园时,应将有被访人员签名的会客单交还给门卫,相关门卫工作人员要及时登记查收。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进出大门和宿舍区,应履行门禁制度,及时刷卡登记。严禁他人代替刷卡登记的行为,一旦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代替人和被代替人都要追究)。

第三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窃、失火等事故。

第十一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情况,要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学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对教学、实验、实习和实践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实习实践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学院卫生保健、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开学前和恶劣天气前后,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的发生或者把损失最小化。各部门、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学院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包含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院应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后果严重的,部分或全部扣除其当年的奖励绩效。

第十二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通知学院职能部门,依据事故大小酌情向分管主管领导汇报。凡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等特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除上述事故、事件的,报告分管领导。

第四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在事故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三条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启动学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照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四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