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时间:2025-04-29浏览:10

南财大红教字202582

第一章

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江苏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一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授予或者补授学士学位。

(一)在四年基本学制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记过及以上处分已解除。

2.课程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学业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3.外语要求。外语成绩需达到《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合格认定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实施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发文。

(二)在四年基本学制期内未获得学士学位,离校后两年内满足以下对应条件且未有违纪违法行为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1.基本学制期内,因学业成绩不合格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可返校参加相关课程学习与考核,满足第三条第一款中所有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2.基本学制期内,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中外语要求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满足《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合格认定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3.基本学制期满时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离校后两年内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4.除上述情况外,一律不予补授。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转本”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或补授学士学位:

(一)在两年基本学制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记过及以上处分已解除。

2.课程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专转本人才培养方案的学业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二)在两年基本学制期内未获得学士学位,离校后两年内满足以下对应条件且未有违纪违法行为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1.基本学制期内因学业成绩不合格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可返校参加相关课程学习与考核,满足第四条第一款中所有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2.除上述情况外,一律不予补授。

第五条 学生参加本校或南京财经大学与国(境)外大学合作与交流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参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本校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向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位申请资格逐个进行审查。审查评议、表决情况及经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复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先行审阅,如发现问题,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答。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有关本学院学位评定工作的情况汇报,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做出批准决议。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布。

(七)学士学位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材料一律归档。

第七条 学校学士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教务处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第八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条 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以及根据第九条被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申请须以实名和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学位证明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细则在《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南财大红教〔2021〕87号)基础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9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20254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