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遗失污损赔偿办法

发布者:教职工发布时间:2024-12-03浏览次数:24AAA

一、遗失赔偿

(1)赔书刊

遗失出借书刊应立即向图书馆声明并积极寻找。若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应以同版(或经同意后以新版)书刊赔偿,并另行支付10.00 元图书加工费用。

(2)赔款

遗失出借书刊的赔偿是根据不同出版年以实际价值的 2-10倍赔偿,并另行支付10.00元图书加工费用。

a. 2 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 2 倍赔偿。

b. 3~5 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 3 倍赔偿。

c. 6~10 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 5 倍赔偿。

d. 10~20 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 10 倍赔偿。

(注:遗失成套多卷本中的 1 册或数册书,按全套书价予以赔偿,赔偿后当事人不得索取其它卷册)

(4)逾期滞纳金

遗失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如果遗失书刊已逾期,在赔偿的同时需如数缴纳逾期滞纳金。

(5)退款

若在赔款后二个月内找回原书,可持原书刊和赔款单据办理退款手续,同时从赔款之日起计算并缴纳逾期滞纳金,超过二个月则不予退款。

二、污损书刊

(1)书刊污损处可修复,如铅笔勾画,不影响使用且本人能主动修复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止借阅图书1 个月;如圆珠笔或其它用笔勾画的,视情节轻重赔偿 1-20 元/本。

(2)损坏的书刊经简单修整后尚能使用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赔偿 1-5 元/页;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止借阅图书 2 个月。

(3)书刊修整后整体可用,但仍有部分损坏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赔偿 5-20 元/页;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止借阅图书3个月。书刊损坏严重时则按遗失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