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赔偿
1、赔书刊
遗失出借书刊应立即向图书馆声明并积极寻找。若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应以同版(或经同意后新版)书刊赔偿,并另行支付10.00 元图书加工费用。
2、赔款
遗失出借书刊的赔偿是根据不同出版年以实际价值的2-10倍赔偿。
a. 2 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 2 倍赔偿。
b. 3~5 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 3 倍赔偿。
c. 6~10 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 5 倍赔偿。
d. 10~20 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 10 倍赔偿。
(注:遗失成套多卷本中的1 册或数册书,按全套书价予以赔偿,赔偿后当事人不得索取其它卷册)
3、逾期滞纳金
遗失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如果遗失书刊已逾期,在赔偿的同时需如数缴纳逾期滞纳金。
4、退款
若在赔款后两个月内找回原书,可持原书刊和滞纳金收据办理退款手续,超过二个月则不予退款。
二、污损书刊
1、书刊污损处可修复,如铅笔勾画,不影响使用且本人能主动修复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第二次违规,暂停借阅权限1 个月;如圆珠笔或其它用笔勾画的,视情节轻重赔偿 1-20 元/本。
2、损坏的书刊经简单修整后尚能使用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赔偿1-5 元/页;第二次违规,暂停借阅权限2 个月。
3、书刊修整后整体可用,但仍有部分损坏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赔偿5-20 元/页;第二次违规,暂停借阅权限3个月。书刊损坏严重时则按遗失办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