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教本科学生。
第二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为先进个人,分别授予“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评选。
第三条 “先进个人”评选由辅导员组织学生评议推荐,学院进行审核,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
(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自觉锻炼身体,体能素质成绩合格。
第五条 凡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一)受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
(二)上课经常迟到或早退,有旷课行为者;
(三)有不及格课程需补考者;
第二章 优秀大学生的评选
第六条 优秀大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学年个人公寓目标管理分不低于950分:
(一)本学年获得校长奖学金。
(二)本学年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奖1次,并达到申报素质拓展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三)本学年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二等奖1次和素质拓展奖学金1次;或学习优秀奖学金二等奖2次并达到申报素质拓展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四)本学年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三等奖2次和素质拓展奖学金1次。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优秀大学生,均可申报,不受比例控制。评选须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八条 优秀大学生在每年9—10月份进行评选。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九条 评选范围为评选年度内任学生干部或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学生,包括:学生班级的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寝室室长(包括单元长);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部长、副部长,学院团总支委员;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及各副主席单位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副部长;在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注册备案的社团(以校团委发文为准)正、副社长。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职期满一学年;
(二)有合作和奉献精神,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好、模范作用突出。
(三)所在寝室为本年度“文明寝室”或学年本人公寓目标管理分不低于960分。
(四)本学年获得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1次和素质拓展奖学金1次。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干部,均可申报,不受比例限制。评选须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每年9—10月份进行。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专转本学生参照执行):
(一)本科毕业生在前三学年所获奖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4次学习优秀奖学金(二等奖至少1次),同时至少获得素质拓展奖学金2次;
2.获得2次“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大学生”称号;
3.获得1次“优秀大学生”和1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二)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三)大四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四)大四学年个人宿舍目标管理得分950(含950)以上。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不超过当年本科毕业生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与表彰:
(一)每年10月由各学院组织毕业班学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于11月中旬前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预审;次年6月上旬由各学院在初评结果基础上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学生处审批。初评及复评结果均须公示。
(二)学校或各学院在举行毕业典礼时,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六条 对于先进个人获得者分别授予“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获得“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者,需填写《优秀大学生审批表》、《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优秀毕业生审批表》,由学生本人所在班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