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可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发放。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获奖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名额,按照各系贫困生人数,将评定名额分配到系。
第七条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首先向所在系部提交上学年的成绩单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系部初评。各系按照学校下发的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
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本系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处审核。
(三)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复审。学生处根据系部推荐名单报送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各系部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