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修订)

时间:2024-09-27浏览:10


南财大红学字202468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修订)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促进优良校风和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及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奖(助)学金分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素质拓展奖学金及专项奖(助)学金四类。

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助)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奖(助)学金基本条件和各类奖(助)学金具体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奖(助)学金评审基本条件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基本条件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道德品质优良;

4.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学院或社会机构组织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二)科学文化素质

1.评奖学期内积极参加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

2.评奖学期内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3.大三、大四的学生,英语考试成绩已达到学规定的要求。

(三)身心素质

1.体育课程合格,且身体素质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

2.评奖学期内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四)能力素质

1.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能与人和睦相处,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2.评奖学期内积极参与策划组织集体活动

3.积极参加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实践锻炼

4.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具有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五条 学生处根据奖(助)学金基本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评奖细则。各系根据细则要求,对申请者基本条件进行认定,符合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 评奖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一)违反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二)所学的必修课程(含体育课)考试不及格(需补考或重修)者;

(三)评奖学期内个人宿舍目标管理得分450分(学年900分)以下者;

(四)有旷课记录,或有无故缺席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记录者;

(五)缺乏诚信,恶意拖欠学杂费,或在遵守基本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有不良记录者。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八条 奖(助)学金类别及评选条件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根据奖学金评定要求及学生学期学分绩点,按专业年级排名,确定奖励人选。学生学期学分绩点以教务处统计资料为依据。

1.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学金。

2.评定对象为我院1-3年级在校本科生。

3.评定原则及程序

1)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2)学习优秀奖学金原则上按比例同年级同专业评定,获奖名额总数以为单位核定,学生处统筹

3)学生提出申请,班级根据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组织评议,评审小组按条件、比例审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报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4.评定条件、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学期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者,根据专业年级学生个人学期学分绩点高低顺序排名,结合奖学金评定要求,按参评人数4%的比例从前往后择优评定,奖励金额为1500/学期·人;

2)二等奖学金:学期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者,根据专业年级学生个人学期学分绩点高低顺序排名,结合奖学金评定要求,按参评人数8%的比例从前往后择优评定,奖励金额为800/学期·人;

3)三等奖学金:学期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根据专业年级学生个人学期学分绩点高低顺序排名,结合奖学金评定要求,按参评人数25%的比例从前往后择优评定,奖励金额为300/学期·

(二)学习进步奖

1.学习进步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本学期学分绩点较上一学期有所提高,但本学期未获得三等及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者。

2.评定原则及程序

1)学习进步奖自一年级第二学期起至三年级第六学期止每学期评定一次,与三等及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不可兼得;

2)学习进步奖原则上按比例同年级同专业评定,获奖名额总数以系为单位核定,学生处统筹;

3)学生提出申请,班级根据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组织评议,评审小组按条件、比例审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报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评定条件及比例

本学期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且较上学期有所提高,根据专业年级学生个人学期学分绩点提高程度(即本学期学分绩点减去上学期学分绩点的值除以上学期学分绩点)排序,结合奖学金评定要求,按参评人数5%的比例,从前往后择优评定,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素质拓展奖学金

为激发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设立素质拓展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第二课堂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素质拓展奖学金涵盖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及精神文明等多方面内容。

2.评定原则及程序

1素质拓展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我校1-3年级在校本科生

2素质拓展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总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20%,奖励金额为500/学年·人;

3)学生提出申请,班级根据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组织评议,系评审小组按条件、比例审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评定条件

1)根据我《关于推进职业发展教育、创业教育、第二课堂活动一体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学生申报素质拓展奖,除符合奖(助)学金评选基本条件外,学年内还必须获得2个以上职业发展教育、创业教育、第二课堂活动学分,且1个以上相应学分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

2)结合实际情况,学生处统一制定素质拓展奖学金评定细则。

(四)专项奖(助)学金

专项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毕业生深造奖学金以及社会捐助奖(助)学金。

1.新生奖学金

1)凡填报我、被我正式录取并报到入学普通本科新生,符合当年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可享受新生奖学金。

2)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奖励金额、名额及获奖名单由学生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于每年9月初提出建议方案,经学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于新生开学典礼时予以表彰,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2.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1评定对象: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评定原则:

 ①积极要求进步,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在校期间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②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良,根据专业年级学生个人学分绩点高低顺序排名

一等奖:按参评人数4%的比例从前往后择优评定,奖励金额为3000/

二等奖:按参评人数8%的比例从前往后择优评定,奖励金额为1600/

三等奖:按参评人数25%的比例从前往后择优评定,奖励金额为600/

 ③离校前有不良表现的获奖者,学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3)评定程序:学生提出申请,各系根据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组织评议,系评审小组按条件、比例审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毕业生深造奖学金

1)评定范围:截止毕业离校前,已被国内外大学录取攻读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

2)评定原则:

 ①深造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应届毕业生考取国内外高校的研究生学业深造而设;

 ②毕业生深造奖学金于每年毕业前夕评定,奖金额为2000/人;

 ③离校前有不良表现的获奖者,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3)评定程序:学生提出申请,各系根据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组织评议,评审小组按条件审核推荐,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审确定奖励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4.社会捐助奖(助)学金

1)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由社会各界在我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为规范管理,社会捐助的各类奖(助)学金均有相应的评定条件及管理办法,在评定过程中,除须符合学奖学金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所申报奖(助)学金的特定要求。

3)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的评审原则上每年9月集中进行一次,在个人申报、审核推荐公示基础上,报学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评定结果报送捐资单位或个人。

4社会捐助奖(助)学金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

5设立的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的评定,应接受学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及每次评审结果需报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系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该系与捐资方协商确定,并行文表彰。

第三章 奖(助)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的评定管理工作。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条 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助)学金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领导和监督各系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审批全院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助、贷)学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系成立“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3-5人组成,分别由系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资方意愿和协议,社会捐助奖(助)学金可单独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该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奖(助)学金评审、申诉与颁发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凡本院正式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本人未提出申请不得参评。

第十四条 各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及有关细则的规定组织评审工作,初评结果在本系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院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出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表彰。

第十六条 学生对奖(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本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系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本系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办公室应3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向院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

第十七条 财务处于学院发文后一个月内将奖(助)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级起实施,2024级以前年级执行原文件。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院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2024620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20246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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