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时间:2024-09-27浏览:10


南财大红学字202472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后果轻微的,应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院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但能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后再次违纪。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五)策划、组织实施违纪群体行为。

(六)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

(七)涉外活动违纪。

(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九)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十)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张贴煽动性大字报,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者:

(一)情节一般,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七日(含七日)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日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500元(含5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涉及金额较大,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并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团伙作案为首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留校察看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下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一定程度受到伤害者(缝合、骨折、韧带撕裂、肌腱损伤等,经治疗能恢复功能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出具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提供、使用凶器者

1.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中使用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打架中使用凶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过错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主动以财物或其它方式劝对方“私了”者,一经查实,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证据确凿、责任清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害者治疗与伤害相关的医疗、医药费用和治疗期间护理费及必需的营养费,而且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组织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对在考试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的处分意见:

(一)处理意见

1.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2.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注明“作弊”字样,并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注明“严重作弊”字样,并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凡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属系通知其家长,相关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处理程序

鉴于考试工作的特殊性,考场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该考场监考人员当场认定为准。

1.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的,应立即指出并终止其考试。

2.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应将当事考生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的主要情节和事实在《监考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报送教务处。

3.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同时巡考人员在《巡考记录》上加以记录。

4.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

5.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应当在考试结束的当天将书面检查经辅导员签字后交教务处。

教务处按规定拟定处分决定书,经相关部门会签,报请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发生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院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第八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对收(观)看、复制(含制作)、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观)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收(观)看且复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收(观)看、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收(观)看、复制、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责令其检查,并在系内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开除学籍。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无课时安排的天数一天按4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按每周15学时计。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超过2周者,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故意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吹风、煤油炉、酒精炉等设备,或私接电源,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在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人员的,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在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在宿舍内吸烟、乱丢烟头等给宿舍安全造成隐患,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迟归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因酗酒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酒后滋事,扰乱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有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以赢利为目的,在校园内经商、摆摊设点、流动兜售,或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性活动,未经批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诋毁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诬告、陷害或威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起哄闹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他人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盗用他人号码打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教学、实验、学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八)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教师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如有违纪行为,情节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原则和处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是维护学院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必须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查处违纪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管理机构是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分需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依照本条例对学生违纪行为给予确认。

(二)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等协助调查。学生所在系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

3.提取证据;

4.勘验和鉴定。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或按手印。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相关部门会同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主管院领导签批后,学院发文并公告。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院发文并公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时限

学生违纪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展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查清事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并呈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根据情节轻重设置612个月期限。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者,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并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所在系应对受处分学生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热心帮助教育。

毕业班学生尚未解除留校察看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解除留校察看后,符合学院相关规定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和补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办。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条例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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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20248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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