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章程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12-01-10浏览次数:466AA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以下简称红山学院)。

第三条  红山学院是依托南京财经大学,积极利用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按公有民营机制运作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红山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各类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红山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院所在地是江苏省镇江句容市桥头镇。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红山学院的举办者是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南京财经大学。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学院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红山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四) 推荐院长、副院长人选。

第九条  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注册资金3000万元(占总投资的60%);南京财经大学注册资金2000万元(占总投资的40%)。

第十条  红山学院业务范围: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法学类、文学类等本科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红山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红山学院的决策机构。共设有理事12人。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双方)、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决定红山学院的经费筹措,审定红山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制定红山学院的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聘任与解聘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五)罢免、增补理事;

(六)决定红山学院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

(七)制定红山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八)制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报酬等事项;

(九)红山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理行使职权,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红山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红山学院发展规划;

(四)红山学院年度预算、决算;

(五)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六)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红山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红山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红山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批准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以及所聘人员的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红山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红山学院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并组织实施红山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任免行政部门负责人;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红山学院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确定或调整所聘人员的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

(八)管理使用好红山学院的财产和资金。

不是理事的副院长及相关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红山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由举办者(出资者)、红山学院教职工代表及其他有关代表推荐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红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红山学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红山学院财务;

(二)对红山学院理事、院长执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红山学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红山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红山学院法定代表人为理事会理事长,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红山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红山学院经费来源:

(一)南京财经大学基金会投资3000万元;

(二)南京财经大学提供开办资金2000万元(可含教学设备等资产);

(三)学生学费每年收入约1亿元;

(四)南京财经大学其它必要投入;

(五)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红山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红山学院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红山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红山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红山学院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红山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红山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红山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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