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以下简称红山学院)。
第三条 红山学院是依托南京财经大学,积极利用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按公有民营机制运作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红山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各类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红山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院所在地是江苏省镇江句容市桥头镇。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红山学院的举办者是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南京财经大学。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学院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红山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四) 推荐院长、副院长人选。
第九条 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注册资金3000万元(占总投资的60%);南京财经大学注册资金2000万元(占总投资的40%)。
第十条 红山学院业务范围: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法学类、文学类等本科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红山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红山学院的决策机构。共设有理事12人。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双方)、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决定红山学院的经费筹措,审定红山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制定红山学院的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聘任与解聘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五)罢免、增补理事;
(六)决定红山学院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
(七)制定红山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八)制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报酬等事项;
(九)红山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理行使职权,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红山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红山学院发展规划;
(四)红山学院年度预算、决算;
(五)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六)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红山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红山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红山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批准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以及所聘人员的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红山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红山学院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并组织实施红山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任免行政部门负责人;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红山学院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确定或调整所聘人员的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
(八)管理使用好红山学院的财产和资金。
不是理事的副院长及相关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红山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由举办者(出资者)、红山学院教职工代表及其他有关代表推荐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红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红山学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红山学院财务;
(二)对红山学院理事、院长执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红山学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红山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红山学院法定代表人为理事会理事长,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红山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红山学院经费来源:
(一)南京财经大学基金会投资3000万元;
(二)南京财经大学提供开办资金2000万元(可含教学设备等资产);
(三)学生学费每年收入约1亿元;
(四)南京财经大学其它必要投入;
(五)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红山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红山学院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红山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红山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红山学院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红山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红山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红山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