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7-08-20浏览次数:5689AAA

南财大红教[2017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凡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处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根据学生处提供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同时按教育部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并通知新生上学信网核查学籍信息。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不能入学的,需出具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于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1周前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病愈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方可随同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院按规定为其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院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须先到学院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目前学制为四年。

第九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外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成绩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课程总评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期中测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在百分制或五级制的基础上,实行平均学分绩点制(General Point Average,即GPA)。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量和质。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互换关系表

制式

互换关系

五级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绩点制

5.0-4.0

3.9-3.0

2.9-2.0

1.9-1

0

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以60分学分绩点为1.0100分学分绩点为5.0,从60分到100分每增加1分,递增0.1学分绩点。

(二)课程学分绩点:将课程考试成绩按上表转化为绩点数,再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其积则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将一学期(或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或该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数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学生所选各模块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学生须重选该课程或改选同类选修课模块中的其他课程,直至修满该模块所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对评分结果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学院教务处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任课教师所在系代为查阅;查阅工作由系主任组织实施,查阅结果应及时答复学生。如学生对查阅结果仍有异议,可再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学院教风督导组具体组织实施。凡经查阅确实有误者,任课教师应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补考与重修

(一)补考。

凡当学期必修课程(含外语模块选修课)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于次学期开学初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与原课程学习时的平时成绩、期中测验成绩等合并计算,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合格,学分绩点计1.0

(二)重修。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应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参加重修,重修成绩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六条 缓考与旷考规定:

(一)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辅导员核实,报教务处批准,并由教务处在教务系统备注,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缓考即失去一次考核机会。缓考的学生须参加补考。

(二)旷考。

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计不及格门次1门。旷考的学生须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分。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计不及格门次1门。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八条 体育课考核记分按《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院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条 我院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其他高校本科学生退学后重新参加高考,被我院录取,其在原学校已获得的学分,符合我院现行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因我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我院出具证明,由江苏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我院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同意转出且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办理转学手续。

外校学生转入我院,由我院负责审核转入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我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我院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因转专业、转学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6周及以上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跨国、跨校联合培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具体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休学的学生,须递交附有相关证明的休学申请书,由学院学生处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务处审批。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学院将注销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应于获准后2周内向学院有关部门办理完休学及离校手续。

(三)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四)休学学生助学贷款停发。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等有关事宜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学院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红山本科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同意,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病愈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病病休学的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六)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有既往病史,但因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二)一学期必修课程有5门以上(含5门)或历年必修课程累计有9门以上(含9门)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且放弃降级试读机会者,或降级试读期满仍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2年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学院认为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自学院决定休学之日起不办休学手续超过1个月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疾病者。

(八)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未经学院批准出国留学者。

(十)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十一)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

(十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三)其他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提出学生退学处理建议,会同教务处等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由教务处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由学生处核实,由教务处上报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手续办理:

(一)由学院学生处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2周内办妥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在籍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界限,可申请降级试读,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降级试读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具体由学生处组织各系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学制规定的修业期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修满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时,未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包括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又尚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作结业处理。自结业时起计算2年内,学生可向学院申请考核,逾期不予受理。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办理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申请办理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修业期满时处分尚未解除的,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处分解除期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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