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合格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1-07-07浏览次数:5525AAA

南财大红教2021〕88号


为了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给学生营造更好的发展和选择空间,根据《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南财大红教〔2021〕87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英语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1.一般专业学生达到学院划定的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425分(含425分)。

2.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达到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425分(含425分)。

3.英语专业学生达到高校专业英语八级(TEM-8)考试成绩50分(含50分)。

4.一般专业四年级学生通过学院组织的英语四级考试,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四年级学生通过学院组织的英语六级考试。

5.高考语言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达到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300分(含300分)。

第二条 全日制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雅思或托福考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1.雅思成绩5.5,视同CET-4考试合格;雅思成绩6.0,视同CET-6考试合格。

2.托福成绩75分,视同CET-4考试合格;托福成绩85分,视同CET-6考试合格。

第三条 全日制小语种(非英语)本科毕业生参加小语种考试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1.参加全国现已开设的小语种等级考试,并取得等级合格证书,视同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相同等级考试合格。

2.对于未开设全国性等级考试的小语种,学生可参加相应国家获得国际认可的语言水平考试,获得初级合格证书的可以视同CET-4考试合格,获得中级合格证书的可以视同CET-6考试合格。

第四条 全国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八级考试等级考试必须在学院统一组织下报考。在校外或以外单位名义报考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合格认定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依据南财大红教〔2018〕80号文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2021年7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