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我院科研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弘扬“自谦、自信、务实、超越”的院训,引导全院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道德,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科研工作者要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科学研究服务教书育人、服务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方针,在科研活动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崇高师德,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贡献。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选拔学术带头人和优秀教师,应将科学道德与师德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不得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贬低他人成果;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不得不负责任、不实事求是地评价他人劳动成果;不得侵占他人成果;不得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最新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六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
第七条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八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九条 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 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研究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报告,并暂缓、调整、直至终止该项研究。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指,(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第十三条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如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科研成果;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套取科研经费等等行为。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挂靠教务处。
第十五条 院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我院人员在科学研究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都可以向教务处举报。并根据举报的情况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鉴定,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请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由教务处执行处理意见。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秘书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教务处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必要时,可聘请校内外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学术规范界定专家小组,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
第十八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如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五章 处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