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等六所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苏价费〔2018〕128号
各有关高校:
你们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方案收悉。依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精神,经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等六所高校,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对新入学的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未实行学分制的原在册学生的收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有关学校调整课时和学分时,相应的学分制收费标准调整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要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分制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1.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
2.有关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8年8月28日
附件1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钟山职业技术学院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百年职业学院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2
有关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
学分制收费标准
1、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4、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5、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6、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7、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8、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9、苏州百年职业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0、苏州百年职业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11、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2、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将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二条 学分学费为学生修读课程应缴纳的费用,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学分学费按照所修专业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50元。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5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具体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 对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如已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则学校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四条 学分学费包括:正常修读的课程,即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重新修读的课程,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院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以及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经审核批准重新修读的课程,按单位学分学费收取。
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院给学生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五条 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
一年级学生报到时,按国家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第一学年全部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六条 专业、学籍变动学生的学费收取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专业或者学籍变动的,其学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二)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免收该学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免收该学年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还该学年专业学费。
(三)学生因休学、参军等暂停学业,不缴纳学费,复学后,专业学费按随读年级标准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经批准转入我院或出国学习后又复学的学生,学院可以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符合互认标准的课程,可免收其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级全日制本科生起执行,2017级及以前的学生按学院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序号 | 专 业 | 基准 学分 | 毕业要求 实际学分 | 单位学分 学费(元/学分) | 总学分 学费 (元) | 每学年 专业学费 (元/年) | 总专业学费 (元) | 总学费(元) |
1 | 贸易经济 | 160 | 163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2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160 | 163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3 | 电子商务 | 160 | 160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4 | 金融学 | 160 | 163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5 | 保险学 | 160 | 162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6 | 税收学 | 160 | 163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7 | 会计学 | 160 | 165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8 | 财务管理 | 160 | 165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9 | 审计学 | 160 | 167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10 | 工商管理 | 160 | 162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11 | 人力资源管理 | 160 | 162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12 | 市场营销 | 160 | 162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13 | 物流管理 | 160 | 161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14 | 法 学 | 160 | 160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15 | 英 语 | 160 | 161 | 160 | 25600 | 7600 | 30400 | 56000 |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8年8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