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合格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5-04-11浏览次数:10AAA

南财大红教字〔2025〕83号

根据《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南财大红教字〔2025〕82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均应根据所在专业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水平测试,且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外语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予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水平测试,视同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外语水平:

(一)英语专业学生达到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TEM-4)考试成绩60分,或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TEM-8)考试成绩50分;非英语专业学生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425分。

(二)高考语言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300分。

(三)高考小语种(非英语)学生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300分;或参加全国现已开设的小语种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对于未开设全国性等级考试的小语种,学生可参加相应国家获得国际认可的语言水平考试,获得初级合格证书,并通过学校审核。

(四)全日制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雅思(学术类)或托福(非家庭版)考试,雅思成绩达到5.5分或托福成绩达到75分,并通过学校审核。

第三条 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大学日语等级考试、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必须在学校统一组织下报考,成绩方为有效。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合格认定由教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