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学校公共财产安全及其他方面安全,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全面提升高校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校安全管理范围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第四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决维护高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宣传、统战、政法、网信、教育、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高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 高校安全管理任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二)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三)实施安全风险评估与预防;
(四)统筹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五)完善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机制;
(六)组织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与考核;
(七)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八条 高校对学校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高校党委行政须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专题研究调度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经费,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三)高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落实下列工作:
1.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 实;
2.确定安全防范区域与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 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3.负责安保队伍管理和校园安全巡逻检查,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4.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涉校案件侦查、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5.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保障方案,按规定报批,经许可后组织实施;
6.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和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会同相关负责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四)高校党政办、宣传、统战、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外事、后勤、实验室管理等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五)高校所属单位(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六)高校可以将安保服务外包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应按照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安保服务,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安全职能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高校与其聘请的物业公司、消防维保公司等其它第三方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必须明确安全服务要求。
第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掌握高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高校安全工作目标,督促高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指导高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指导高校制定各类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五)汇总高校安全信息;
(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高校及周边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保障
第十条 高校应设立独立的保卫机构(部、处),其领导干部职数应根据学校规模、师生人数、安全形势等因素合理配置。
高校应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国家安全人民防线、治安、消防、网络安全等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保卫机构应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1‰比例配备专职保卫干部;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3‰比例配备保安员,多校区、多校门办学的学校应适当提高上述比例,单位自聘或保安公司委派的保安员,必须取得保安员证持证上岗,到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
高校应重视保卫干部、安全教育专(兼)职教师的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关心安保人员在8 小时以外的处理突发事件工作和法定休假日的值班值守工作。保卫管理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高校应将安保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保障安保建设经费投入,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安全隐患整改,及时更新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经费应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高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可开设一定学时、相应学分的必修课或选修课,通过课堂教学、线上教学、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普及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护等必备知识。
第十四条 高校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 次的应急疏散、自救互救、实验室突发事件、网络攻击模拟等全校性综合安全演练,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高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全员培训,健全完善培训考核体系。
高校针对安全保卫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辅导员、食堂工作人员、宿舍管理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每学期须开展相应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高校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应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守牢课堂、学术、宣传等阵地。强化与上级及属地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联动,实现信息联通、风险联控、问题联治。
第十七条 高校应严格落实校园治安保卫责任,构建全方位安全防控体系。
(一)校外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入校,进入校园的人员需配合安保人员查验身份及所携物品,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校园,安保人员发现违规物品或危害校园安全行为发生时应当及时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救援等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二)设立校园110 报警求助电话,服务师生员工,安排专职安保人员进行 24 小时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高校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修、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进行新建、改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高校须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严格规范车辆停放与充电行为,划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场所),严禁在楼宇内和建筑的出入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区域停放,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第二十条 高校须制定科学的校园交通规划,完善各类交通设施,加强师生交通安全教育,规范各类交通行为,倡导绿色出行。
第二十一条 高校须落实实验室管理安全责任,建立规范化、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机制,实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落实实验室风险评估制度,规范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工作,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闭环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
第二十二条 高校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落实信息保护措施,规范数据采集、存储和使用,保障信息安全,建立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十三条 高校须严格落实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值班巡查。学生须遵守出入、用电、消防等管理规定,禁止留宿外人、违规用电、使用明火,共同维护宿舍安全秩序。
高校租赁校外公寓作为学生集体宿舍的,应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检查频次,加强人员管理,并定期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检查周边安全隐患。
高校应制定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在校内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高校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高校食堂及相关餐饮经营场所食品采购、储存、清洗、加工、留样等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原料安全、加工过程规范、餐饮环境达标,加强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职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 高校须构建系统化、常态化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管理机制,重点落实心理健康责任体系、课程建设、测评预警、咨询服务、协同干预及保障机制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高校须建立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定期开展消毒通风工作,储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制定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高校须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应急演习演练、重点值班值守、临灾预报预警、灾害信息即报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组织校园及周边地区灾害隐患排查评估和动态监测,防范校园环境、校舍及临时搭建物等安全风险,开展自然灾害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师生应急避险能力。
第二十八条 高校须建立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习实训前的安全教育和过程管理保障,与实习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高校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注册、监控管理,定期检验,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校园内使用无人机等自动巡检装备的个人或单位严格执行“事前确认、事中管理、全程备案”的工作步骤,实行“先 报批、后飞行”制度,认真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保障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学校通讯、供电设施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重 点防控目标区域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凡在高校校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必须履行审批程序,获批准后方可举办,禁止非组织规模性聚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主办方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落实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配备适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工作人员,提供封闭场地、控制人车的护栏、围挡等安全设施,落实医疗救护、消防灭火、应急疏散等救援措施并提前组织演练。
第六章 防范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高校须结合实际,对下列重要部位、场所建设实体防护设施设备:
(一)高校校门口应配备防止车辆冲撞的道闸、拒马、隔离栏、隔离墩等硬质隔离设施,校园出入口安装行人及非机动车卡口门禁等安全管控系统;
(二)宿舍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楼宇应安装智能门禁系统,采用可靠的认证方式,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重点楼宇应设置多重门禁,提升安全防护等级,门禁系统应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
(三)校园周界应设置坚固、高度适宜的实体防护,并定期检查维护,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四)校园内高层平台应设置警示标识,公共水域应配置一定的救生器具,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五)在校园内道路设置交通限速标识,安装测速、减速装置,限定车辆行驶速度;
(六)对于校内保密室、危化品暂存点等重点要害区域,在设置常规的实体防护设施的同时,还应根据其特殊安全需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 高校应结合实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一)校园内应建设重点要害部位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校门等重点区域视频图像 信息存储期限不少于90日;
(二)校园、宿舍、重点楼宇出入口等位置部署人脸识别系统,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立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定期对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其可靠性;
(四)在校园周界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及时监测、反馈周界情况;
(五)在门卫值班室等场所设置一键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校园内适当位置安装一定数量的一键报警装置,以便师生紧急情况报警求助。
第三十四条 高校安全防范体系建设所采用的设备、系统及技术,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设施维护机制,明确维护责任主体,落实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管理工作,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后要及时修复,在系统恢复前应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系统数据存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要求,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与保密性。建立规范的数据调阅流程,明确调阅权限与审批程序,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调阅记录应留存备查。
第七章 风险评估与预防
第三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高校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制定高校安全风险预警清单,及时向高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高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第三十六条 高校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安全风险预警清单,组织专业人员对校园内各类场所、活动及人员风险发生与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风险进行分级,并建立详细的安全风险台账,记录风险信息、评估结果及对应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七条 高校可建立相关保险机制,在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购买校方责任险、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以及食品安全、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高校应通过家校联系、查阅档案、入学体检等途径全面掌握学生特异体质、过往病史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管理和保护措施,防止校园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八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八条 高校应根据《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救助、抢险、取证等措施和信息报送。教职工、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受伤害学生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一)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侵占、损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三)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学生、教职工人身自由的;
(六)跟踪、纠缠、侮辱、恐吓学生、教职工的;
(七)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八)在互联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条 高校须强化应急经费与物资保障,有效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条 高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见义勇为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高校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四条 高校对安全隐患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教育主管部门将通报、督办和约谈;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高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高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