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院各类会议的管理,规范各类会议的运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以本院名义主办、合办、协办、承办的各类讲座、会议,均适用本办法。
二、部门职责
(一)举办部门负责拟订讲座、会议的举办计划,审核讲座或会议的主题和内容,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二)教务处负责对讲座、会议的学术内容进行审核、备案。
(三)财务处负责对讲座、会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四)涉及外事的讲座、会议还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五)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室服务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讲座、会议使用的公用会议室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公用会议室使用办法》执行。
三、基本原则
(一)召开讲座、会议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讲座、会议的主题和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事后如实总结,并提供相关存档材料。
(二)讲座、会议的内容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对学院的教学和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三)讲座、会议在举办过程中更换主讲专家、主讲议题必须立即向综合办公室报备。
四、申请报告内容
(一)拟举办讲座或会议的名称、内容、背景、时间、地点。
(二)拟举办讲座、会议的举办部门、负责人、组织领导机构。
(三)拟举办讲座、会议的规模(包括本校参加人员、拟邀请的领导、拟到会的校外人员名单),如需要邀请国外、境外的人员,应当提供详细的名单及背景材料。
(四)拟举办会议已有的经费来源及预算。
(五)拟举办会议的意义及人、财、物力投入。
五、审批程序
讲座、会议审批流程如下:
(一)讲座、会议的举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一周向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议程清单。
(二)不涉及外事的讲座、会议,经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分管院领导审核、备案。
(三)涉及外事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审批后,报教务处及分管院领导审核、备案。
六、讲座、会议的举行
(一)讲座、会议材料由举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印刷。对外报道由举办部门拟稿,经综合办公室审定统稿发布,重要报道需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发布。
(二)会议进行时,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督查。进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有关部门有权制止、查纠。
(三)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学校讲座、会议的由举办部门提前7个工作日,向综合办公室提交外来人员的名单、单位、职称、职务,待批准后方可邀请其到校。
七、禁止事项
未经学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召开或者与他人合办任何形式的讲座、会议。
八、生效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起开始实施,并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