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学分绩点不低于2.5,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无违纪行为;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系部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人数比例,将评定名额分配到院系。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首先向
所在系部提交上学年的成绩单及家庭经济情况相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系部初评。院系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
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处审核。
(三)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复审。学生处根据各系推荐名单报送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各系部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