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辅导员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工作室建设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通过搭建学习平台、开展专题研究、组织实践活动等方式,引导辅导员加强研究探索、突出特点特色、多出成果成绩,逐步建成机制健全、资源共享、特色鲜明,科研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实践效果好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三条辅导员工作室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的辅导员岗位职责,结合学校育人特色和学生教育管理的实际问题,明确1个建设方向,创新工作模式,打造育人品牌。主要建设任务如下:
(一)开展理论研究。紧密结合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围绕工作室研究方向,开展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意义的工作研究,积极申报各级各类学生工作研究课题,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模式、新方法,形成典型工作经验,探索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孵化学生工作精品项目。
(二)服务学生成长。工作室为学生成长与发展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辅导服务,在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领辅导员团队深入一线工作,入驻“一站式”学生社区,切实解决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提升育人实效。
(三)创新建设机制。工作室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牵头制定工作室建设方案、中长期建设规划和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参与团队成员年度考核。定期召开团队全体会议,研究工作室建设发展重大问题,开展工作交流研讨。
(四)培育人才梯队。主持人负责组建工作室团队,确定团队成员任务分工,为团队辅导员制定培养方案,培养过程中有效开展个性化成长指导。建立考核制度,落实准入与退出机制。针对辅导员素质能力建设的关键环节,开展联合研究与集体攻关,塑造优秀团队,形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辅导员人才梯队。
(五)增进工作交流。工作室要积极带领成员学习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课程,开展交流研讨,强化校内培养培育,积极争取校外培训、考察和研修的机会,并通过多种方式组织成员加强实践锻炼,开拓工作视野,提升育人水平。
(六)推广建设成果。立足工作室特色及工作成果,积极引入校内外思政工作力量,整合优势资源,通过举办讲座、研讨会、沙龙等形式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广工作经验和实践成果,鼓励支持申报更高级别的辅导员工作室,不断提升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质量。
第三章 组织申报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室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每个工作室设主持人1名,团队成员5至8名,专职辅导员在团队成员中占比不低于80%,鼓励跨部门、跨学院申报。申报条件如下:
(一)拥护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优秀。
(二)主持人须为专职辅导员,累计从事辅导员工作3年及以上。已是校级辅导员工作室主持人且仍在建设期内的,不得申报。已被上级部门立项建设的辅导员工作室不得重复申报。
(三)主持人能在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中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作理念,在相应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和实践基础,并能将研究成果用于学生工作实践。在学生工作队伍中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领导管理能力。
(四)工作室成员由工作室主持人负责遴选,全校专职辅导员可根据个人意愿、研究专长等申请加入工作室,并由工作室主持人最终审定。原则上,作为成员最多参与2个工作室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室可吸纳校内相关专业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专家和校外相关领域专家作为顾问参加团队工作,对工作室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建议。
第五条申报流程。符合条件者自愿提交《辅导员工作室申报书》及佐证材料。学校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建设。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辅导员工作室建设周期为2年,在建设周期内,主持人原则上不得脱离学生工作岗位,否则学校将取消其工作室主持人资格,不再投入建设经费。确因工作需要不再从事学生工作的,工作室可申请变更主持人,工作室原立项建设方向不得改变。工作室成员确定后,一般不得脱离工作室岗位。
第七条对于工作积极、成果突出的工作室成员在推优评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优先选派优秀工作室成员参加校外培训、交流及各类评选活动。
第八条学生处对成立的辅导员工作室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重点项目10000元、培育项目5000元),用于工作室的课题研究、学术研讨、活动开展、资料购置等。工作室经费须严格根据预算,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报销。
第九条辅导员工作室考核采用中期考核以及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生处定期对工作室进行考核。
(一)中期考核
在工作室建设满一年时,工作室须提交中期考核表和工作总结,由学生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中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室建设提出意见与改进建议,对未达到建设要求的辅导员工作室,给予三个月整改期限,整改后仍达不到建设要求的辅导员工作室,给予撤销。
(二)终期验收。在工作室建设周期结束前,工作室须提供期满考核表、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学生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学生受益广泛,辅导成效显著。面向学生开展个体咨询、团体辅导、讲座、工作坊、参观交流、比赛等情况。
2.专题研究扎实,取得创新成果(成果必须与工作室研究主题相关,至少符合以下六项要求中的两项):
(1)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1项;
(2)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课题1项;
(3)获校级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单项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
(4)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赛事活动二等奖及以上;
(5)完成工作案例或专题调研报告2份以上;
(6)获得2项校级或1项省级及以上具有工作室特色的思政类奖励成果,包括业务竞赛、工作案例、特色课程、网络思政作品等。
验收结果合格,该工作室保留,主持人可续聘至下一周期;若终期验收不合格,可延长1年再进行验收,延长期间学校不再给予经费支持;延长时间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主持人3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撤销工作室建设资格。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二)违反师德规范,出现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四)发生其他违纪行为不适宜继续建设工作室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处
2024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