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保障校园良好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及《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入、通行、停放于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高淳校区内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在保卫处完成登记备案的机动车辆通过“车辆管 理门禁系统识别 ”和校园通行证方式进入校园;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后,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学院对机动车辆有序停放进行管理,不涉及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旨在规范校园机动车辆综合管理。
第五条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院长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区机动车辆管理工作;后勤处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灯光照明等建设维修工作;保卫处负责交通设施、道路标志的规划、维护,以及机动车辆进出、行驶、停放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报学院保卫处备案并获得通行准许,方可按指定的校区大门进出。无牌无证机动车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改装车辆、驾校教练车等禁止入校。
第七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上级部门及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工程救险、部队等各类特种车辆,经门卫问明情况后,方可进入校园。出租车及网约车原则上不得入校,遇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突发事件处置等),经保卫处查验同意后方可进入,禁止在校园停放或招揽乘客。
第八条 全日制学生原则上不得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上课,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车入校。
第九条 在学校经商、务工的外协人员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长期进出并停放在校园内的,由车主本人申请,经校内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需提前向保卫处申请报备。举办单位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用车的行驶安全及保证校园道路畅通,如需要保卫处协助,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保卫处并事先协商,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一条 校园内车位紧张时,社会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校。临时进校办事车辆(含建筑工程车辆、运输送货车辆、垃圾清运车辆等)须由接待单位同意,门卫核实后,方可进校。
第十二条 车辆进出校园实施分类管理。特种车辆、临时进校办事车辆可从西门、东门进出,外协人员车辆、建筑工程车辆、运输送货车辆、垃圾清运车辆原则上从东门进出。
第十三条 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车辆进行检查。车辆进出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公共物品出校门,必须由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开具有效物品出门证(须加盖部门公章),经门卫检查后放行。
第十四条 非法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擅自携带进校停放者,保卫处将交由公安部门处理;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如车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交通法规
处理。
第四章 车辆校内行驶
第十六条 各类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保持车距,车辆道闸识别系统为“一车一杆 ”,道闸区域内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进校后应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志行驶,减速慢行,坚持“行人优先 ”原则,注意避让,文明驾驶,机动车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超车、鸣笛、逆行等违规驾驶行为。严禁驾驶时使用手机、 向车外随意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各类机动车在校园内试驾、练车、试刹车。
第五章 车辆校内停放
第十九条 校内停放场地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禁止在消防通道、绿化带等“禁停区”停放。
第二十条 校内车位均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停车位箭头指示方向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十一条 车主应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的规定,对车辆安全
保险自行投保。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及时带走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应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六章 违规追责办法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实行校内交通违规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自然年度,满分10分。
第二十四条 驾驶过程中因超速、不按规定标志、标线行驶,不礼让行人等违章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为严重违规,视情况轻
重,一次记5-10 分。酒驾、毒驾或交通肇事逃逸的,一次记10分,并移交公安机关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超速行为的记分:
(一)校园内行车时速达3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的,为轻微超速,不记分。
(二)校园内行车时速达4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为中度超速,记2分。
(三)校园内行车时速达5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的,为中度超速,记4分。
(四)校园内行车时速达60公里以上的,为严重超速,记6分。
第二十六条 违停行为的记分:
(一)在禁行、禁停区域停放车辆,违停一次记2分。
(二)在设有禁停标识、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绿化带、施工地段停放车辆,违停一次记2分。
(三)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狭窄路段停放车辆,违停一次记3分。
(四)在校园内停放三个月及以上且未移动的车辆,一次记5分。
第二十七条以下故意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之一,一次记10 分:
(一)强闯门禁。
(二)故意堵塞门禁通道。
(三)故意损坏交通标志标识、交通管理设施。
(四)恶意逃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其他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0分及以上的,对应的机 动车辆暂停进校资格,如需进校,由车主或机动车驾驶人签署遵 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承诺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保卫处重新 核发进校资格。在同一自然年度三次记满10分者,将纳入车辆 管理系统黑名单,视情节轻重,禁止其驾驶机动车辆进校一至三 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未在保卫处登记备案的车辆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再次进校资格。
第三十条 保卫处应对校内交通违规行为进行统计,并将师生员工交通违规行为进行通报,作为师生员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凡因抢杆、逆行、碰撞或其他不当行驶造成校园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损坏的,维修费用全部由肇事车主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27 日起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有最新规定和要求的从其执行,校内其他管理办法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