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交通

  • 交通安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驾乘人员、行人等,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外来访客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负责校园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等规划建设,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决定交通安全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保卫处是负责学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起草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统筹做好贯彻落实。

    2.组织开展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

    3.监督指导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4.处理校园交通违章行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5.审核、发放机动车电子通道出入卡。

    6.开展学交通安全方面对外协调联系。

    7.开展对进入校园车辆和人员的交通服务活动。

    8.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校园交通安全隐患。

    9.负责校园交通设施安装、场地建设及维护。

    10.完成学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  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师生员工、聘任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对与本部门有关、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外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提醒,配合保卫处开展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进入校园人员有自觉学习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学师生及相关人员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有其他妨碍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经批准可以施工的,施工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断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

    第十条  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学安排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

    第四章 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经道闸门禁管理系统验证、拍照后出入,一车一杆。机动车驶入园,须减速慢行,服从管理。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须按照规定限速行驶,谨慎驾驶,严禁逆向、随意变道、压线、越线超车等行为。已划定食堂广场、学生公寓区等交通管制区域,禁止机动车辆驶入。

    第十五条  出租车等无关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经许可同意,方能进入校园。获准进入校园的工程施工及货运车辆,应从指定校门进出,按照要求的速度、路线安全行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六条  禁止摩托车、三轮车(包括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进入校园。因工作需要,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确需进入校园的,须相关单位出具证明、保卫处审批,方可进入校园并按照规定时间、线路、速度等要求行驶。

    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机动车限速20km/h,严禁超速行驶。禁止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八条  校园道路禁止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飙车、试刹车等违法或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向校外运输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提供证明,经保卫处批准,门卫登记后放行

    第二十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及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校园的,须由相关单位提前申请、制定方案,经保卫处核准后严格按方案规定时间、路线等要求在校园通行。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助力车等非机动车辆,除保安巡逻车动力科巡查车辆以外,禁止进入校园。务工人员、外来人员的上述车辆,一律在校外停放,人员步行进入校园。行人在校园内通行,应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完成查验有效证件、登记信息。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门卫有权拒绝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骑速不得超过15km/h。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行走,必须由监护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带领或看管。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1.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2.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

    3.追车、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4.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5.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举办活动,或者举办活动占用道路。

    6.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服从学校车辆停放管理,在划定的停车位及停车场有序停放,或者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泊车辆,禁止在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寓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以及有明确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本建筑物门前及周边范围车辆停放管理,保卫处定期指导、督查车辆停放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大型活动和重要工作,由保卫处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停车地点,指挥停放管理、实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主办的相关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由主办单位负责。需要保卫处协助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保卫处。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拨打110 报警,同时向保卫处值班电话18151021110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九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急救车未到达之前通知校医院派医务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3.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处理。

    第八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车辆违反本规定通行、停放不配合道路临时交通管制的单位、车辆、人员,保卫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予以移车、整改,如当事人不服从管理拒不配合工作或屡次违反的,在已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实施强制牵引、拖离、锁车、曝光、校内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  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的,保卫处责令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立即纠正,并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离现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或当事单位承担。拒不配合管理工作或屡次违反的,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十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未报校园后勤处、保卫处批准,未在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未指派安全员现场进行交通疏导,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  在禁止区域停泊车辆处以警告教育,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的,保卫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拖离、锁车等措施。

    第三十  无相关手续强闯校门、故意停车堵门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造成设施设备毁坏的,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构成治安事件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章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