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社团指导老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社团管理办法》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正规化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等工作指导。
第二章 指导老师聘任
第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
1、忠诚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学生社团科学地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活动;
4、愿意接受学院团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原则上要求是本院专兼职辅导员、专业课教师或行政工作人员等。如因专业、特长、学院等需要,也可以从学院外进行选聘,聘任前须经学院团委审核、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由学院团委每学年聘任一次,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在各社团确定指导老师之后,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交由学院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接到各社团的指导老师的信息登记表后,将对其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共青团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委员会颁发正式聘书。
第八条社团指导老师如有变更,需按照本章要求重新聘任。
第三章 指导老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根据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颁布的各项章程、条例以及办法,主动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社团运作、活动策划、专业研究、财务管理、换届改选等工作,协助解决学生社团在活动中所遇到的专业问题。指导学生社团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做好期末工作总结。
第十条 指导本社团的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社团文化氛围,帮助社团成员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老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对于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学生关注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并确定本社团的稳定。
第十二条 加强本社团财务管理,定期对本社团账目进行核查,督促本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全体成员、社团联合会、团委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社团培训工作,每学期不得少于5次(含社团工作例会),每次不得少于1课时(45分钟);每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课时,如遇特殊重大赛事增加课时,需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第四章 指导老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社团指导老师工作量以课时为单位,具体标准按学院有关标准执行,由学院团委统一汇总后,在学期末发放。
第十五条所指导的社团获得全国级、省级比赛奖项,颁发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优秀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荣誉称号,参照《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任意一项情况的,学院团委有权解聘社团指导老师:
1.社团指导老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2.社团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发现有不良现象,影响指导老师形象的;
4.学生社团对指导老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5.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社团指导老师情况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团委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