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意见收集反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为学生意见收集反馈制度,是指学生或学生社团、学生组织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来访等形式,向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会反映学校各行政部门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并由红山学院学生会广泛收集意见并提交至相关部门解决的制度。
第三条: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会应当做好意见收集工作,认真处理来函、接待来访,倾听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同学监督,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四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负责人应当对经由学生会收集的学生意见认真批阅,研究具体解决方案,如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告知理由。
第五条:南京财经大学学红山学院学生会的职责:
受理、交办、转送同学提出的相关问题;
对学校相关部门的处理方案进行公示,做好与广大同学的沟通工作;
监督相关部门对同学提出问题的具体处理结果。
第二章 学生建议、意见、投诉请求的提出
第六条:学生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来访等形式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由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会进行学生意见汇总后对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转交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若在规定期限内就同一问题重复提出的,学生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学生可以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来访的方式提出相关问题,学生提出问题,应当填写《意见管理表》,写明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会应当就学生反馈的问题仔细整理,并对学生具体资料保密。
第九条:学生提出的相关问题应当真实客观,学生需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第三章 学生建议、意见、投诉请求的处理方法
第十条:学生提出的建议、意见、投诉请求由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会服务维权中心进行整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会对于学生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给予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予受理的意见,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二条: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就学生提出的相关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能够解决的,须出台具体处理办法;不能解决的须给出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学校相关部门就学生意见的答复和处理办法将由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会对学生进行公示和反馈。
第四章 学生建议、意见、投诉请求的督办
第十四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及时疏导,妥善处理学生意见,不得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听取学生意见;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受理的学生意见应当自给出合理的解决期限;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需要告知延期理由。
第十七条: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会将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对学生意见给予的处理方案以及处理效果协同学生进行监督。在处理无效的情况下将启用复议程序。
第五章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反馈的公示
第十八条: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会应当及时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学生意见处理办法进行公示,做好宣传沟通工作,确保学校职能部门与广大学生之间交流的畅通无阻。涉及秘密或不适合公示的除外。
第十九条: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会将定期汇总学生所反映的问题以及具体处理情况,其中对实名建议的,将直接答复个人,对反映比较普遍的舆情将及时写成报告呈送院领导解决。
第六章 学生建议、意见、投诉请求的复议
第二十条:学生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方案或处理效果感到不满意的,可以向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会提出复议申请。学生会应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处理学生复议请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就同一事项提出复议申请的,必须就该事项提出不同于以前的新的事实依据,否则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会在受理学生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收到学生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若在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处理的,学生会将就学生复议反映事实报送学院党委等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