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7-07-23浏览次数:2185AAA

南财大红教字[2017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毕业时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2.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学业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3.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需达到学院规定的各专业相关条件;

4.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需达到学院规定的各专业相关条件;

第二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补授。

1. 在校学习期间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者,可在毕业一年内返校参加国家统考或学院组织的院内英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学院要求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在校学习期间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获得学院规定要求者,可在毕业一年内返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学院计算机水平测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3.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4.除上述情况外,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参加本院或南京财经大学与国(境)外大学合作与交流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参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程序:

1.学院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系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本院各专业应届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向所属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3.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教务处;

4.各系上报的《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经教务处复核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先行审阅,如发现问题,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答;

5.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有关本系学位评定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6.学士学位经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材料一律归档。

第六条 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教务处每年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南财大红教字201668号文修订,自2017年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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