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7-08-23浏览次数:13AAA

南财大红教字[2017]76号

第一条 学生证是在籍学生的学生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严禁涂改和转借。

第二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发学生证一本。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持缴费凭证及本人学生证在其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或被涂改过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根据铁道部门规定,寒暑假期间,学生回家(户籍所在地)或回校乘坐火车,可购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学生可凭办理过《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买半票,每年可购买4次单程半价火车票。如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有变更,应持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如私自涂改证件,停止享受半价火车票一年。《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遗失或损坏,可在每年11月份办理补卡手续。补办《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交还教务处注销。

第六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及时向学院写出书面报告挂失,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登报费由学生本人自理。如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分。

第七条 学生补领学生证,于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由各系汇总后,集中到教务处统一办理补领手续。办理补领手续时,应有记载,并严格审查补领次数。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一般只补发一次。

第八条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重新找到后,应将原学生证及时交回教务处。学生不得持有两份以上(含两份)学生证,如有发现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拾到他人学生证,应立即送交教务处或保卫部门。

第九条 严禁利用我院学生证进行不法活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