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8-09-10浏览次数:13AAA

南财大红教〔2018〕97号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加强对学生课程重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结合学院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须参加重修。部分有特殊需要(主要是申请出国留学)或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分≤课程成绩<80分)的学生,可自愿参加重修。

第二条 重修类型分为单开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学院针对部分不及格学生较多的课程单独开设重修班(若报名人数不足30人将不开班,另行通知改选),周末授课,每学期具体开设课程由学院教务处通知。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教学计划中含有当学期开设教学班的课程,进行跟班重修;如果重修课程与当学期正常上课时间冲突,则不得报名跟班重修。因课程冲突无法参加单开班或跟班重修的学生,可选择自学重修;外语选修课只接受自学重修考试报名。

第三条 重修报名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进行,在校学生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报名。

第四条 重修考试与总评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单开班重修:参加期末考试周重修考试,总评成绩含平时成绩和期末卷面成绩;

跟班重修:参加所跟班级的期末考试,总评成绩计算方法与所跟班级计算方法一致;

自学重修:参加期末考试周重修考试,按课程考试卷面成绩计总评成绩。

第五条 重修课程一般不予补考。确因重修课程考试与期末正常课程考试安排有冲突的,可申请在下学期初参加重修课程补考。

第六条 结业学生仍可报名重修,重修期限为结业后2年内。

第七条 重修成绩可覆盖原始考试成绩,并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重修成绩不作为各类评优、评奖的依据,也不作为毕业就业时的选拔依据。

第八条 重修课程因教学计划调整而发生变动时,由开课单位认定替代课程进行重修。

第九条 转专业(不含降级转专业)学生补修转专业前课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展专业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的专业课程的学生,学院给予缴费学习的机会,按重修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重修缴费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南财大红教〔2018〕96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南财大红教〔2017〕146号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