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大红教字〔2017〕147号
为了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发挥校外教师对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推动指导作用,全面提升我院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聘教师的范畴
1.母体高校的在职教师及离退休教师
2.其他高校的在职教师及离退休教师
3.相关行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符合我院聘任条件的人员
二、聘任原则
1.必要性:课程教学确需外聘教师授课。
2.严肃性:各系要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质量。
3.规范性:拟聘人员须经学院批准。
三、聘任条件
1.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3.专业对口,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或业务能力。
4.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愿意且能够为我院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5.在聘期内能够履行职责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四、对外聘教师的要求
1.外聘教师在聘期内,能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外聘教师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服从管理。
3.外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随意中途解约。
4.外聘教师必须履行聘用岗位职责,违规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扣发酬金直至解聘的处罚,详见《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教学事故处理与认定办法》。
五、聘任程序
1.需外聘教师的教学单位,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2.经教务处批准同意聘用的教师,由教学单位与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协议,并颁发聘用证书,报教务处备案。
3.如需临时增加或更换外聘教师,也须按本规定办理。
六、外聘教师管理及考核
1.开课部门需加强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并进行相应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2.外聘教师档案由各系管理。
七、本规定依据南财大教字[2015]194号文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