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大红院〔2017〕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教学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教师职务资格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政治、教学质量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若出现1次基本合格(学生评教70分以下且学院督导组评价基本合格),延迟1 年申报;出现1次不合格(学生评教70分以下且学院督导组评价不合格),延迟2年申报。
(六)任现职期间,若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若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若发生Ⅰ级教学事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四条 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员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助教资格条件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助教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期满考核合格,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具有硕士学位,考核合格,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 年以上。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四)来我院工作前获得硕士学位。有2年以上高校任教经历,且其中来我院后受聘助教职务1年以上。
(五)来我院工作时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从事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第八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任务。
(二)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且考核合格。
(三)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有 1 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指导过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等。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同时,任现职期间,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五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均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2.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 5),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 2 项以上(排名前 3)。
4.入选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
第十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一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兼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五)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课堂教学水平考核,形式为十五分钟现场授课,同时提供所授课程教案等教学资料备查。课堂教学水平考核结果须为良好以上,其中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须为优秀。
(六)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至(六)条中的一条: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3篇以上,且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参与编撰正式出版教材一部,其中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2篇以上, 且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或获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
(三)获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奖。
(四)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省级奖励1项。
(五)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六)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1 项以上(排名前 2)。
第十三条 教师实践能力要求
除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外申报副教授,任期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6个月以上挂职锻炼经历。
(二)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类竞赛项目获省级以上奖项。
(三)担任实践实务部门大型项目指导工作。
(四)在各类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五)在实验实践教学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均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教学综合考核为优秀。
2.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 (排名前3)。
4.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六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二)任现职期间须指导1名及以上在职青年教师满1年,每学期听被指导教师课不少于8节,并取得较好效果,被指导教师在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等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八)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排名前2)。
(四)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排名第1);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科学普及、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教师跨文化交流能力要求
学院鼓励教师通过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省政府留学奖学金、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自筹经费等方式,赴国(境)外进修学习。对于50岁以下晋升教授人员赴国(境)外进修学习的要求规定如下:
除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外,具有6个月以上国(境)外进修学习经历者优先。
第十九条 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申报教授,任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
(一)获省(部)级教学成果类二等奖(参与者)以上。
(二)参加省级以上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参与者)。
(三)获院级教学类奖励(第一名)或主持院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二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教授职务。
第二十一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二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二十三条 申报者进校以后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须为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五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院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