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9-12-12浏览次数:3214AAA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职工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学校发展规划,立足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职工。

第三条 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围绕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各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把关,有计划分期分批培养。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四条 符合国家有关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等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五条 教职工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习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本人从事工作内容相一致,符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 报考者需在学校工作满两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在本校工作期间主持过校级课题。

第八条 学校重点建设及紧缺的学科专业优先资助。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申报。将教职工个人申请与各部门队伍建设规划相结合,每年秋季各部门提出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十条 审核、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培养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学校审批通过人员取得入学资格后,持录取通知书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

第十二条 自学校审批通过之日三年内未能取得入学资格者,各部门须重新提报对其培养的计划。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分为在职与脱产两种形式。就读人员人事档案在学校名下统一托管,即档案不调出,视为在职读博;人事档案转至就读学校即视为脱产读博。

第十三条 教职工攻读在职博士学位学位期间的日常管理、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攻读人员学习期间每年须向所在部门书面报告学习情况,如有未定期报告学习情况应及时向学校综合办公室反馈。攻读学习结束逾期不回,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正常享受学校制度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第一年免除工作量,自第二年开始读博期间原则上不得影响本职工作。读博期间按月发放培训专项经费(发放额度以其基本工资为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同意档案调出,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学位后愿意回校工作,按照人才引进相关办法引进。

第十七条 攻读在职博士学位教职工,按期(四年内)取得博士学位正式回校工作后,产生的学费学校100%报销,可以报销的费用仅指学费,不含报名费、资料费、实习费、交通费、考察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参加在职博士学习的教职工因违规违纪而受到就读学校处分的,学校可单方终止协议,取消对其资助。

第十九条 教职工个人原因未能在四年内毕业,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延长一次学习时间,所需增加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延期未能毕业的,学校不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学校综合办公室办理学位证书存档、学费报销或领取科研启动经费等手续,并给予补发学习期间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根据学校薪资管理办法调整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在职进修管理办法(试行)》(南财大红院201810号)同步废止。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20191210